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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2个案例入选荆州中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2026-01-05 1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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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2个案例入选荆州中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2022年5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纸飞机”APP上创建“跑分”群,之后陆续发展了被告人郭某、郝某某、任某某、陈某1、张某、王某某、黄某、胡某某、陈某2和陈某3(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他们许诺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跑分”可以按照转账流水的2‰至10.5‰或者按照300-500元/天的方式获取报酬。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总计20920292.32元,其中郭某非法获利76283.26元,郝某某非法获利 58572元,任某某非法获利119613元,陈某1非法获利11000元,张某非法获利1312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黄某非法获利29884元,胡某某非法获利44500元,陈某2非法获利18500元。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郭某、郝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陈某1、张某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较于单一个体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散点式”作案,本案的犯罪活动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链条化和技术化特征,且犯罪分子通过“纸飞机”这一加密通讯工具实施“跑分”活动,危害更大。此类犯罪团伙往往以“兼职”“创业”为名招募大量法律意识薄弱的参与者,实质上将其发展为犯罪网络末梢,不仅加剧了违法犯罪扩散,也导致更多群体陷入法律风险,破坏社会信任基础。法院对“跑分”犯罪团伙的审判,掐断了犯罪资金的流转渠道,从源头降低上游犯罪的既遂率,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2024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纸飞机”APP认识了一名用户昵称为“风生水起”的男子,得知在国内非法搭建用于语音传输转换的通讯设备(以下简称“GOIP”),保证正常通信可获得每小时85U币(折合人民币500元左右)收益。为谋取高额收益,罗某某明知境外犯罪团伙会利用其架设的“GOIP”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通过向被告人潘某某1及李某某、潘某某2(均另案处理)购买电话卡,搭建“GOIP”设备以获利。后被告人袁某、马某、欧阳某某陆续加入,其中马某协助袁某照看设备,根据指令操作换卡、稳定连接线。在购买电话卡及搭建设备过程中,罗某某、袁某还联系马某、徐某某、刘某等人为欠费电线日,被害人申某某被骗取人民币69862元;次日,被害人徐某某被骗取28000元。石某获利77850元,罗某某获利51139元,袁某获利21401元,欧阳某某获利5310元。潘某某向罗某某团伙出售电线元。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潘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潘某某1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的朋友“山鸡”(身份未查实)与他联系,表示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找戚某某借银行卡用于个人转账,并请戚某某吃饭以示感谢。同月16日,戚某某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将银行卡及相关密码提供给“山鸡”使用。同月月底,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戚某某,告知其银行卡资金流水过大,存在诈骗风险,已被银行冻结,戚某某未理会。2023年1月30日,戚某某在小吃店偶遇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刘经理”(身份未查实),得知其有渠道办理黑户贷款,但是需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刷流水。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相关密码给对方使用。戚某某提供给“山鸡”使用的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3302240.6元,其中向该卡转入资金的53个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戚某某提供给“刘经理”使用的银行卡,共计流入不明资金774375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起,涉诈资金232651元。

  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了需要办理大额信用卡,通过网络寻找到办理信用卡渠道,办卡男子称办理信用卡需要提供银行卡转账刷流水。该男子与徐某某约好在外省见面,并为徐某某购买好车票。双方碰面后,徐某某在男子驾驶的白色本田小车内,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密码、手机交给对方用于刷流水。该男子在刷流水的同时利用徐某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期间徐某某配合对方进行刷脸认证。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徐某某名下银行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9起,直接涉案金额人民币739100元,流水合计人民币2041671元。

  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法律评价,更是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办卡刷流水”等看似无害实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形势严峻,各种“小便宜”中可能藏着“大陷阱”。许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容易因一时诱惑或亲信他人而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厘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两卡”的非法使用,从源头上挤压网络犯罪生存空间。

  2023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从自己的微信好友“快哉。”(身份未查明)处得知,按照其指示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赚钱。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张某给“快哉。”转账3000元作为“学费”后,便按照“快哉。”的安排,用手机下载了数字人民币和“pexpay”手机应用软件,又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通了9个数字人民币钱包。之后,张某便在“pexpay”平台与“快哉。”指定的卖家、买家多次买卖虚拟货币。期间,张某的微信、支付宝多次收到国家反诈中心 APP发来的交易提醒(显示对方是风险账户,可能涉嫌网络诈骗)和支付宝安全中心提示(账户或交易存在风险),其支付宝账号也多次被限制交易。但张某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非法获利共计4451.03元。张某的9个数字人民币钱包共计转入不明资金93.6328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起,涉诈资金共计7.11万元。其中,松滋市胡某某被骗29800元后自杀身亡,其向张某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转账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对上游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异常的价格和方式交易银行账户,期间多次收到国家反诈中心APP、支付宝的交易风险提示,显示对方账户可能涉及网络诈骗,且在出现支付宝和兴业银行数字人民币账户被封控的情形后依旧继续提供交易,以上行为足以认定张某对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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