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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第9章 债券回购交易(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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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熟悉)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熟悉) 1.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1)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2)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成交单,或者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合同书、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 成交单 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 补充协议。 (3)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 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天 由交易双方确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 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 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 回。 (4)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 净价交易 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 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 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 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1.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必须记住)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全国性商业银行、 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 全国性商业银行 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2.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 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电报 、电传 、 传真 、 合同书和信件 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 成交单 等。
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 正回购方 、 卖出回购方 、 资金融入方 融资方(正回购方 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 融资方 正回购方、 给融券方 逆回购方 、 买入返售方 、 资金融出方 融券方(逆回购方 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 融券方 逆回购方、 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 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沪 深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重要事件: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 年 月 年 月 国债为主 国债 质押式回购交易; 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质押式回购交易 ②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 企业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 ③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因此,目前 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目前 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 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 ④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 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3.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必须记住两个交易所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 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 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 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元标准券为1手 元标准券为 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 单笔申报最 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 元或其整数倍 手或其整数倍 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万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规定有:①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 张 ;② 元标准券为1张 元标准券为 元或其整数倍;③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 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 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元或其整数倍 张及其整数倍 不超过10万张 不超过 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万张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1)回购制度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 折算率折算形 标准券制度 折算率 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回购品种(必须记住两个交易所的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天 天 天 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 天 天 天 天 天 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2天、3天、7天4个品种。 天 天 天 2.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 融资方按“买入” 融资方按 )予以申报,融券方按 卖出” ) 申报。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 到期反向成交时 申报 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 无 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 到期反向成交时, 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 需再行申报, 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 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5.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 万元人民币 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借券、租券 借券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2)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 未按规 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 确认 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 对话报价 ——确认 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 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必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参与者在确认 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或撤销。 债券回购交易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债券 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 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4)结算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熟悉)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熟悉)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 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 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 开放式回购 正回购方 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 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 逆回购方 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条意义必须记住)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 买断式回购使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 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流动性,有利于合理地确定债券和资金的 流动性 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 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 买断式回购 不被冻结 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 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