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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应流股份(603308):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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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严格履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收集其书面确认文件;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