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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2025年8月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技术快讯

2025-09-09 1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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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2025年8月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技术快讯

  近日,财政部发布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下称《意见征询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8月8日。《意见征询稿》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总体评价、信息有用性、实施成本、过渡规定、与其他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等内容。其中,关于信息有用性,《意见征询稿》旨在了解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判断是否影响了信息有用性,以及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的提高是否显著低于预期。如果承租人运用判断所产生信息的有用性显著低于预期,希望了解如何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在可比性方面,希望了解利益相关方对可比性的担忧是因为规定不够清晰明确,还是由于会计结果差异反映了企业的不同事实和情况。

  为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切实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北注协会制定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新批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奖励办法(试行)》,于2025年8月20日予以印发。该办法旨在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奖励对象为规定自然年度内在北京完成注册审批的执业会员,奖励为一次性税前 2500 元现金,个税由协会代扣代缴,每人限领一次。申请需满足拥护党领导、守法守德、履行协会章程义务、参加诚信宣誓与培训等条件,按年度申报,个人申请经事务所初核后提交,协会审核公示后发放,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为加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非执业会员在多领域的专业优势,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北注协制定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5年8月20日予以印发。该办法旨在规范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管理,发挥会员专业优势。专家需为协会非执业会员、在职且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等,设多专家组,通过公开征集或邀请入库,收录多类信息并设退出机制。专家享优先推荐等权利,需履行信息更新、参与活动等义务。协会统筹组织活动,每两年考评专家,经费从会费预算列支,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二是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决定》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并在业务加分、专项评价设置等方面突出这一导向。同时,重点完善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证券公司提升经营质量,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更好发挥专业服务能力;适当扩大重点业务加分覆盖面,鼓励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其中,在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方面,《意见》强调,依法履约按效付费,加强项目运营监管,推动实现降本增效,规范做好项目移交。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3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客户尽职调查总体要求;二是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三是完善适用范围等内容,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相衔接。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结合当前金融业务实践更新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情形及措施;二是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的尽职调查要求;三是参照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受益所有人、高风险国家(地区)和应加强监控国家(地区)、外国政要和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代理行业务及类似业务、汇款业务等尽职调查有关要求。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实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统一,为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其中,《办法》提出,涉及或可能涉及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或相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批准。对于其中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到2027年,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基本成熟,产品更加丰富,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各类金融工具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联动衔接更加紧密,服务适配性有效增强。《意见》从支持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支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其中,《意见》指出,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时空信息、商业航天、生物医药、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新兴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规定》共十八条,提出将加强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其包括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范围、强化营销内容审核、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加强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加大客户保护力度、明确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等。其中,《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不得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等。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20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强化林业重要战略实施金融保障、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投入、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及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确立了15条具体措施。其中,《通知》提出,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通知》还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适用时间与主体:自 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税。行业分类及退税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 60%;不符合此条件的,按其他纳税人规定申请;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30%;纳税人需满足的条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等违规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部分旧规同时废止。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2025 年 8 月,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支持餐饮住宿、健康、养老等 8 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2025 年 3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签订合同且资金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等的贷款可享贴息。年贴息 1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 1 年,中央、省级财政分别担 90%、10%,单户最高贴息贷款 100 万元,由 21 家全国性银行经办。方案还明确贷款申请审批、贴息结算拨付流程,强调监督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压实各方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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