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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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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实用版】目录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二、债券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1.交易品种与期限2.交易主体与资格3.交易方式与结算三、债券交易风险管理与监管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五、总结正文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的,用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摘要:一、引言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1.债券交易的基本类型2.债券交易的管理机构3.债券交易的参与者4.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三、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1.债券交易的风险类型2.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四、债券交易的结算与清算1.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2.债券交易的清算流程五、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1.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机构2.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措施六、债券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1.债券交易的电子化趋势2.债券交易的全球化趋势七、结论正文:一、引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债券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124号【发布日期】2015.04.06【实施日期】2015.04.06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24649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5〕12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一、宗旨(一)为了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13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工作的通知》(证金登管字〔2015〕51号),结合我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同业中心向参与者发布以下市场交易信息:(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三)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包括成交时间、价位和成交量);(四)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则认定的参与者违规行为有:(一)成交单生成后,参与者要求同业中心修改交易方向、交易或质押券种、价格或利率、金额、期限、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折算比例等成交要素,或要求撤销成交;(二)未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重要资料及其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三)指派未经同业中心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交易的;(四)泄露交易密码,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五)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与回购质押债券的比例超过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六)由于参与者内部管理原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进行交易的;(七)买空或卖空债券的;(八)不按照成交单规定执行合同的;(九)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信信息或报送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十)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十一)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十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同业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